宿州一男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近百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定。

  刘某系安徽宿州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8月2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陈桥村擅自采矿,经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估算,刘某非法采矿5.36万立方米计13.75万吨。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鉴定中心认定,刘某所采矿石单价为7元/吨。刘某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96.25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在群众反映对刘某违法开采立案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5月1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打黑中队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一审埇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96.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冲锋 蔡玉良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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