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在合肥多家永辉超市购物,发现葡萄干、百合粥等存在生虫的情况,他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且赔偿损失。近日,合肥蜀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合肥这三家永辉超市店面均被判赔偿损失。

  王先生诉称,他在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分公司处、天鹅湖万达广场分公司处、史河路分公司处分别购买了绿豆百合粥、干豆角和小米、新疆绿香妃葡萄干等商品,价格分别是2.97元、14.75元、16.72元,后来发现以上商品都有生虫现象。

  王先生认为,这些商品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给他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就此投诉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他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这三家超市应该向他退货并分别赔偿1000元、2000元、1000元,因赔偿没有达成一致,他向法院起诉。

  永辉超市辩称,其已经审查了生产方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所售产品均检验合格,已经履行了经销商的义务;销售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本案中也未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害。

  蜀山区法院审理了解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永辉超市潜山路店构成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并对超市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了王先生购买的生虫的绿豆百合粥并对超市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因超市销售的绿豆百合粥为不合格产品,致使王先生不能实现购买产品的目的,故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要求退还货款2.97元并赔偿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蜀山区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等作出判决: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分公司退还王先生2.97元,赔偿王先生1000元。

  同理,蜀山区法院还判决安徽永辉超市天鹅湖分公司退还王先生14.75元,赔偿王先生1000元;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史河路分公司退还王先生16.72元,赔偿王先生1000元。(实习生 郭子慧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