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学生们互相拥挤,小明(化名)被同学推倒在教室第一排课桌上,后又被其他同学推倒,致使门牙被撞断脱落。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院,索赔4.6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中院了解到,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后,学生最终获得学校和保险公司共赔偿2.6万余元。

  小明是合肥新站区一所小学的学生。2015年12月29日下午第三节课下课后,小明走到教室门口,后又转身往回走。因为与同学相拥挤,被同学推倒在教室第一排课桌上,后又被其他同学推倒,致门牙被撞断脱落。事发后,学校打电话告知其母亲。5时许,父亲赶到学校,学校老师与他一起将孩子送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合肥市口腔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明的牙齿牙神经已坏死、脱落的牙根已无活性,超过1小时再植已不能存活,只能先行将脱落的牙齿复位保留位置,等18周岁以后再装义齿治疗。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才会发生此事,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6万余元。因孩子在学校参加过保险,家长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未注意安全防范,逆向走路与同学拥挤在一起,其对本起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明与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7。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明各项费用合计3.8万余元,由学校赔偿1.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而小明自行负担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提起了上诉,并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而在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当,最终改判学校赔偿1.2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

  (责任编辑 何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