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寿县河道局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孙同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非法采砂人员有请托事项,仍收受所送钱财6万多元。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同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孙同成为寿县水务局工作人员,2015年5月调至寿县水务局下属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任采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2017年5月至案发前调至河道管理局机关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同成利用其在寿县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执法大队及河道管理局机关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7名非法采砂人员所送钱款63970.78元和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同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寿县河道管理局采砂管理执法大队及河道管理局机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非法采砂人员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多次收受非法采砂人员所送钱款共计63970.78元和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同成受贿数额67970.78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孙同成的部分受贿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其能够自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的相关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是自首,此外,孙同成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从宽处理;宣判前,被告人孙同成缴纳了相应数额的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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