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李从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经营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李从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张冬梅 通讯员 洪骏)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