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寿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来宾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庭审,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张来宾利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王某永等29人贿赂款共165万余元,为王某永等人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职务晋升、企业政策补助、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帮助和照顾;收受吴某孟向其贿赂的位于寿县现代汉城价值567万余元房产,以感谢张来宾长期以来在吴某孟公司承包保洁项目等方面提供的帮助。

  公诉机关还指控,张来宾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出具证明将原属于寿春镇政府的拆迁补偿款52万余元补偿给了何某俭,张来宾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张来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滥用职权的事实及定性以及收受吴某孟房产和部分现金的定性提出异议。控辩双方围绕张来宾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该房产是共同投资行为还是受贿行为、收受房产的价值应当以实际购买的价值认定还是以评估价值认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重点调查、举证质证。辩论阶段,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就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张来宾收受他人钱款共计73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反规定使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人获得补偿,造成52万余元的国家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由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通讯员刘娅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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