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是件大事,但现实中因为买车产生的纠纷还真不少。这不,颍泉区居民刘晓云(化名)就遇上了糟心事:订购的“国六”车,上牌后却发现是一辆“国五”车。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经销商返还刘晓云购车款、保养、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合计28万余元,驳回她索要三倍赔偿的请求。

  新车变“国五”车

  刘晓云是颍泉区居民。去年3月底,她从阜阳市某汽车公司处订购了一辆轿车,成交价为26万余元。

  去年上半年是 “国五”、“国六”汽车换代期,在购车过程中,刘晓云明确告诉经销商自己要订购“国六”排放标准的车。对此,销售人员也表示同意,但双方并未就购车事宜签订书面合同。

  提车那天,刘晓云支付了全部车款,并购买了1万多元的保险,加装了8000多元的汽车装潢。汽车公司为她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同时交付了随车凭证和文件。

  新车开回家,翻看随车凭证时,刘晓云意外发现了问题:自己明明订购的是“国六”车,收到却是一辆“国五”车。

  刘女士当即与经销商联系。对方表示,是自己失误将一辆“国五”汽车交付给了她。

  三倍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经调解,汽车公司表示保险和车费可以退,也可以适当补偿,但最终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即,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劳务费、保险费等,并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法院随即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晓云与阜阳市某汽车公司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汽车公司应对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承担民事责任。从刘晓云提交的聊天记录及相关部门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汽车公司销售人员错将“国五”车辆交付给刘晓云,已构成违约,应将收取的汽车款返还刘晓云,刘晓云应将车辆返还汽车公司。

  关于刘晓云以汽车公司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但经营者只有在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才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汽车公司将“国五”车辆交付给刘晓云时,同时交付了随车凭证和文件,且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在交付车辆时,并未谎称交付给刘晓云的系“国六”车,因此不存在欺诈。故对刘晓云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返还刘晓云购车款、保养、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合计28万余元,刘晓云同时返还所购买车辆。

  一审宣判后,刘晓云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1.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