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我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99元(含增值税)。根据下调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及增值税税率变化,自9月8日起我省车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为每立方米3.49元。

  此次,我省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99元(含增值税),意味着每立方米基准门站气价降低0.1元,将直接减轻下游工业、发电、集中供热、出租车以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气行业企业负担。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立即按照国家下调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结合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测算下调方案,按规定及时降低本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确保国家降价措施全额疏导到终端用户。

  此前,我省已经下发通知提出对城镇非居用气实行量价挂钩。从9月1日起,各市城镇非居用气价格实行量价挂钩,根据非居用户年用气量分档核定价格,用气量越大,价格越低,分档气量起点及各档气价由各市自行确定。尤其是各级价格部门在核定天然气价格时,已经考虑税收和气损,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短输经营企业)在与用户结算气价时,今后不得在气价外另行收取税金、税差、气损等。建立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降低过高的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此次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下调后,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仍存在一定价差,因此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总体不作调整。晨报记者 余佼佼

  (责任编辑:沈秀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