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解除与相对人的租赁合同,那么这份合同解除的效力和时间如何确定?8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可了微信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2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张某某(甲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某承租张某某三间商铺(上下二层),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2018年3月,李某某将自己经营的位于一层的服装专卖店转让给王某某(次承租人)并达成口头一致意见,张某某知晓转租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2018年12月,王某某重新选定店址,搬离涉案店铺。

  2019年2月9日,李某某与王某某补签了1份《转让协议》,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2019年2月20日,王某某认为不妥,于是微信通知李某某解除该协议。2019年3月4日,因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张某某遂起诉李某某要求其支付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欠付的租金及相应利息。2019年3月10日,李某某向王某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王某某承担其赔偿给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3000余元。

  该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某与王某某补签《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方式没有限定,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方式。2019年2月20日,王某某微信通知李某某解除该协议,李某某受领了该意思表示,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于此时解除,因此,3月份李某某邮寄书面解除通知书并要求经济赔偿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法院判决王某某只需支付解除合同之前的租金即可。(徐佩 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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