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好心将车子借给工友,方便对方上下班,然而,工友驾车在肥西行驶时不幸出事故离开人世,结果借车男子被诉至法院,索赔75万元。近日,法院认定,车主存在一定过错,因为车主没有确定车子无隐患,也没有确定工友有无驾驶证。

  好心借车 却被诉至法院

  去年7月15日上午,男子方某某驾驶摩托车沿肥西县206国道(汤口路)由北向南行驶,不慎碰上路牙,致车辆受损,方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方某某的离世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一家的顶梁柱就此倒下,其家人在悲痛之余将借车的男子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元。

  方某某的家人认为,余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出借给方某某驾驶,从肥西工地回舒城,途中发生事故,“据肥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没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余某某所有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前轮制动不处于有效状态,对方将存在明显缺陷的车辆出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过错。”

  对此,余某某则辩称,他们都是替别人打工,“对方认为摩托车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事实不符。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方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不当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余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车有隐患借者无证 出借人有过错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前约三个月,方某某从余某某处骑走该摩托车并一直使用至事故发生时,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事发时,车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是高速运转车辆,上路行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定期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而余某某明知自己所有的车辆未按规定定期年检,达到报废标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却出借给他人使用。

  另外,余某某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时,未要求对方出示驾驶证,事实上方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驾驶风险。

  综上,余某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行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因此认定,车主余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余某某赔偿方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