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污最高或罚百万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征求意见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将废水稀释后排放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停业、关闭。28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正在该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建议,可在8月22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信函寄至“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1号市城乡建设局法规处”;电子邮件发送至531761839@qq.com)。

  新、改、扩建项目需“雨污分流”

  新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管理职责分工,强化了排水许可管理,提升了防汛应急处置能力,细化了排水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根据办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排水许可证。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规排污罚款上限提至100万元

  据了解,2009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中,违规排污最高可罚款3万元。而在本次修改方案中,违规排污的行为将先被责令整改,如逾期不改正,最高可罚款至100万元以下。

  根据办法,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