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记者从合肥市医保局获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在医保谈判药品协议7家零售药店购买规定的57种药品,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谈判药品实行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管理,无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在定点药店购药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应申请备案。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医疗文书,向医疗机构责任医师提出申请。责任医师应根据谈判药品的使用条件对患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符合使用条件的,开具外购处方。参保人员将《申请表》和外购处方报送医疗机构医保办。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确认,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保人员在医保谈判药外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的,其费用参照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支付标准实时结算,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非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外购的谈判药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医按有关规定执行);非住院期间在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符合门诊特殊病政策的参照《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实时结算。(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