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汪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7日,韩某某邀约被告人汪某某分别驾驶三轮车和SUV汽车到寿县抓捕野兔。两人遂来到寿县刘岗镇上楼村建业苗圃场,私自以蓄电瓶、增压器、铁丝和绝缘桩等物在苗圃内拉设电网,当晚韩某某在关闭增压器时不幸触电身亡。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民事方面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世新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