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各被害人赃款;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是安徽省太和县人,是一个劣迹斑斑,前科累累的惯犯。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6年3月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4月1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刘某某五次犯罪入狱,在监狱里耗去了人生美好年华,出狱时已年过半百。按理说,他应该迷途知返,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度过余生,然而,他出狱后仅半年时间又因犯盗窃罪第六次锒铛入狱。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7时许来到毗邻其家乡的安徽省界首,在该市东风剧场广场西南角护栏外侧,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价值1094元的红色江淮虎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轻易得手,让他窃喜不已,心想,路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无人值守,极易窃获。他决定不收手,继续作奸犯科。

  2018年11月21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界首市人民东路新市医院对面公交站牌旁,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价值2060元的银白色绿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再一次轻易得手,让他利令智昏,占有欲愈发膨胀,他暗自思忖:“开弓没有回头箭!干!干它个盆盈钵满。”

  2018年12月3日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界首市角家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田某的一辆价值1794元的红色长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第三次盗窃虽然得手,但是,也为他开启了入狱之门。仅仅一天后的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盗窃及其他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