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起,我省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1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伤残津贴调整标准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7元,四级13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确定的保底线与本次调整额度之和的,以两者之和为标准计发。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00元,六级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省人社厅表示,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