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法》和《条例》正式发布 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安徽省双“管”齐下保障自建房安全

  今年以来,安徽省依法加快推进自建房屋立法,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自建房屋立法的相关情况作出介绍。

  从源头防范化解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问题

  据了解,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加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专门立法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晰,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更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对危险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危措施,是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问题的关键,是满足当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办法》和《条例》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按照急用先行、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原则和立法总体安排,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为解决不同阶段整治工作难题,体现立法整体科学性,先出台了《决定》,确保我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依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同步推进《办法》《条例》制定工作。《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同时,此次立法紧扣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安全隐患处置”、“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设置条款。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和其他法规,实现立法内容和立法实务精准,明确有效工作措施,消除监管盲点短板。

  此外,此次立法还体现了创新特色,特别在自建房屋定义、政府部门职责界定、监管体制构建和法律责任设定,以及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鼓励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具有开创性的立法成果。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韦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