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规范 精准施补有保障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联合出台《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通过推进两项补贴经办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工作规范》进一步界定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范围,明确了主动申请、逐级审核、主动公示、补贴发放、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权限下放、政策宣传、档案管理9个方面的具体步骤,细化了动态调整、数据比对和集中复核有关规定,规定了与养老、儿童和其他方面相关政策衔接事项,同时强化了组织、队伍、资金和制度等相关保障。

  《工作规范》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从而有效确保对困难残疾人的精准施补。

  结合残疾人出行不便的实际情况,《工作规范》提出可“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为残疾人申领补贴提供便利化人性化和高效化服务。

  《工作规范》坚持部门分工负责与协同合作相结合,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推动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其中,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的调整次月起执行。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在政策衔接方面, 《工作规范》提出,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而有力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精准施补。(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凌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