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称房屋噪音大起诉开发商

  宣城宣州区一男子购买一套商品房,在接收房屋时,他认为房屋隔音效果不好,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认为隔音效果不好起诉开发商

  李磊(化名)诉称,2021年4月,其与宣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交付房屋实际时间为当年12月。

  李磊称,他在接收房屋过程中发现案涉房屋存在问题,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临近电梯井的次卧墙壁未做隔音设施,导致屋内噪音过大,致使次卧无法正常使用,产生该问题是由于被告未按照原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所导致。另外,入户门设计存在严重问题,入户门为外推开门,由于距离电梯口过近,开门时会造成遮挡电梯,具有不合理性。

  李磊称,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其要求被告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

  为此,李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入户门整改为内向开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现入户门开门方式所存在的风险,为次卧外墙修建隔音设备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将噪音降至符合规定的标准,排除对其正常居住或生活的妨碍。

  证据不足诉请被驳回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其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且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联合组织的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宣城市住建局验收备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其选用的隔声材料是20毫米的针刺毡,隔声材料的厚度大于设计要求的10毫米厚针刺毡,实际隔声效果更好。原告主张存在超过法定标准的噪音未举证证明,违反了何种法律规定,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备案表能够证明案涉房屋按设计图纸施工,未对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设计变更,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原告李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磊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