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多地法院向高空抛物“亮剑”

  2022年8月23日,黄山市首起高空抛物案宣判,一男子因酒后发泄,从14楼将烟灰缸、折叠椅等物品扔下。因犯高空抛物罪,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据了解,自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以来,我省多地判处过高空抛物罪案件,多人因高空抛物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民事判决中,一些物业公司也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专家认为,在预防制止高空坠物方面,物业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空抛物入刑以来我省多人获刑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罪”单独立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入刑体现出刑法的果断亮剑,打击人们深恶痛绝的不法行为来保障大家头顶的安全。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伤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我省多地法院向高空抛物行为亮剑。

  2021年3月5日,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由合肥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合肥某小区居民吴女士在其家中打扫卫生清理冰箱时,为图方便,先后三次将三块长为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块从其居住的23楼窗口扔下。其楼下为人行道,险些砸到楼下行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吴女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5月27日,芜湖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垃圾桶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都有行人,但其为图省事,仍然从其居住的5楼家中,将一个空的酱油玻璃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随后瓶子摔碎在人行道上。

  2021年5月31日上午,合肥庐阳区法院宣判了该院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家住庐阳区寿春路某小区的女子,因自己照顾女儿玩耍与功课,回家后又看到丈夫曾在家中饮用白酒,感到气愤难抑,随即将一斤装汾酒酒瓶和半斤装江小白酒瓶先后从自家6楼的厨房窗户抛出窗外,将楼下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击碎、车顶后方砸坏。

  今年4月份,淮南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一女子因与家人争吵,负气将2双鞋子、1桶菜籽油、1个电钻、1件外套等物品,先后从15楼家中的卫生间窗户抛向楼下,女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款2000元。

  除此之外,我省多地均出现了高空抛物罪案例的判决。

  《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称,高空抛物入刑,已经被广泛熟知。高空抛物威胁居民头顶安全,多起高空抛物罪案件的宣判,对高空抛物行为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让行为人在打算高空抛物之时,意识到这是法律的一条底线,从而及时收手。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失,高空抛物行为人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另外,王海波认为,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对高空抛物上了一道紧箍咒。《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为高空坠物“买单”案例不少

  记者梳理发现,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为高空坠物引发的伤害承担损失的案例,在我省和省外均有过判决。

  2020年,合肥瑶海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某小区一块高空坠下的肥皂,砸中了楼下一母亲怀中的婴儿,导致婴儿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事发楼栋29户每户赔偿1416元,物业承担30%。

  今年1月份,本报报道的一起案件中,砀山县一名7旬老人在回家路上被楼上脱落的大理石瓷砖砸中,因为伤重不幸离开人世。其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楼上坠落的大理石是罪魁祸首,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老人是被小区外墙装饰盖板脱落的大理石瓷砖砸伤后死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的公共部位以及楼房有维修保养、预防危险发生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老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34万余元。

  2021年,厦门也发生了一起因孩子高空抛物砸伤人的案件。10岁男娃高空抛物,砸伤邻居致其住院35天。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认定被孩子抛下的窗户把手在案发前是放置于公共走廊的窗台上的,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的范围。物业公司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存在疏漏。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应推动成立业委会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安徽省城建环资工作研究会物业管理专委会委员、安徽省物业协会业主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凌德庆认为,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说到底是因为居住在现代化商品房组团式小区的少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房户、临时装修工等)缺乏现代安全意识,对法规敬畏不够,物企宣传、劝阻、制止不力等因素造成。少数业主不清楚物体从高楼扔下去砸中人会有多严重的常识,为了图方便省事,向楼下扔烟头、餐巾纸或厨余垃圾等轻体,在没有被及时劝阻情况下,习惯成自然,发展到扔砖块、木头等重体,酿成大祸。毫无疑问这与很多人过去长期住在低层住房养成的不良习惯有关。因此必须要让抛物者明白随意高空抛物的后果且养成不抛物的习惯,家长也需经常提醒不懂事的孩童。

  凌德庆称,“高空抛物入刑”有一段时间了,一些人还是抱有侥幸心理。如果说监控设备是杜绝高空抛物的硬件基础的话,那公民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就是杜绝高空抛物的“法治前提”。除了加大法治教育,物业企业需加强业主安全第一的服务意识,这对杜绝或减少高空抛物有一定影响。虽然高空抛物是抛物人的责任,但物业企业是小区的管家,对小区整体环境熟悉,对每个楼栋了解,与业主沟通方便,很多法律法规需要其去宣传,很多规章制度需要其去落实。对于高空坠物风险(如阳台花盆摆放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不牢固等)行为的管控和管理,物业企业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另外,凌德庆认为,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等硬件目前来看是行之有效的,但鉴于大多小区没有业主组织,筹集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施的资金是个大问题,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企代管做账,待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后移交。这就希望住建部门和街道社区对业委会的成立要有更多作为,推动业委会的成立比例,没有业主组织的大多小区,根本不具备业主主动使用公共收益安装监控设施的前提条件。“目前在物企账上的公共收益,物企是不是愿意拿出来,到底有多少钱,够不够用,是一个不确定的未知数。没有业主组织监督,全靠物企良心发现自我提供有难度。如没有公共收益或者有公共收益但使用不上的小区,也可以考虑尝试走动用维修资金这条渠道。”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