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去年以来批捕破坏经济市场秩序犯罪2223人

  8月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检察机关把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创建了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靠前指挥、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的闭环式工作机制,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三级检察长共约见企业家511人次,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畅通企业家表达法治需求渠道。

  为突出法治保障,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惩治垄断经营、非法经营、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做到以司法公正守护市场公平。去年以来,共批捕破坏经济市场秩序犯罪2223人,起诉6181人。

  在充分保障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发展方面,省检察院突出能动履职,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法治渠道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今年上半年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依法不批捕83人,不起诉451人。2021年,在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和涉企案件集中攻坚行动中共清理涉企“挂案”420件,依法监督撤案155件。

  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省检察院创新开展“检察官进企业百日体悟”活动,派驻65名员额检察官进入企业,帮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此外,在创新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方面,初步建立起跨区域涉民企案件办理的司法协作机制。围绕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制定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1年行动方案》“安徽版”,与苏沪浙检察机关就企业合规、涉企业人员跨区域社区矫正等工作开展司法协作交流150余次。(记者 汪应智)

  附:全省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宣城市朱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某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王某某非法获取“老东家”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盗版”生产线,低价向“老东家”客户供货,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涉案的王某某系重要技术骨干,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判刑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也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希望对王某某作出轻缓处理。二是对案件作出分案处理。立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对朱某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依法作出决定。

  2022年1月,宣城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朱某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三人均当庭认罚服判。同年3月,宣城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宿州市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大型综合性防腐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有1800余名员工,长期从事耐酸、耐碱、绝缘等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冒用其名义承揽项目,后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性问题造成爆炸事故,进而引发诉讼,致使该公司被法院判决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与其雇佣工人补签用工合同,并授意工人起诉公司索赔医药费等费用近30万元。该公司受该起爆炸事故影响,相关技术合作被紧急叫停,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链断裂危机,后公司无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8月,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不服重审一审法院有罪判决,上诉请求宣告无罪。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耗时2年之久仍未审结,导致受害公司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影响,上千名工人生活无以为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5月,7位人大代表就该案联名向人大机关提交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建议。检察机关对办理该建议高度重视,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倾听被害企业诉求。通过检察长主动约见公司负责人,耐心纾解其焦虑情绪,积极协调帮助解决诉讼程序性难题,关注案件进展,随时反馈情况。二是核实相关证据,让事实回归真相。从行业伪造印章普遍性做法、受害公司经营管理漏洞、是否实际受益等视角核实证据,帮助合议庭排除证据疑点。三是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重审二审期间,检察长主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坚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排除对疑点证据的合理怀疑,应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得到审委会支持。

  2020年7月,宿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维持有罪判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21年初,受害公司据此刑事判决,成功向法院申请财产解冻,并获相关民事案件胜诉。

  案例三

  芜湖市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通知要求,所有特种作业企业均要为作业员工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繁昌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以每张500元的价格从庞某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23本,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水某某、李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取保候审的水某某因担心遭受刑罚处罚后企业经营难以维系,遂约见了检察长,当面反映情况。约访之后,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走访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中小型特种行业操作类企业,部分特殊工种“招工难、用工荒”问题比较突出,且员工普遍年龄较大、学历水平低、考证难度大,如安排相关从业员工脱岗培训、考试,公司将面临停产,故铤而走险办假证。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开展公开听证,就案件定性、法律运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阐释,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三是聚焦“八号检察建议”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水某某、李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风险,主动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培训、集体考试,并共同跟踪回访,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21年11月,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初,两涉案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通过考试并持证上岗人员超过90%,企业生产经营回暖向好,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案例四

  合肥市曹某某等5人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注资近5700万元,占股51%,由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对该投资提供担保,后经营不善,资金耗尽。为转移担保财产,曹某某伙同赵某某、邵某某、李某、潘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领取执行标的款近1300万元。对此,浙江某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均被驳回。因权利救济无果,浙江某公司通过浙江团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检举报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4月,最高检将该案线索转给安徽省检察院核查,安徽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上下联动,刑事民事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最高检安排专人统筹,抽调省市区三级检察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聚焦刑事、民事两个领域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查实了原审诉讼中存在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不正常、当事人身份关联、执行案款异常转账等情况,并专程赴浙江某公司了解情况、调取了新证据。二是商请挂牌督办,侦破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前期核查情况,赵某某、潘某某两起借贷纠纷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犯罪线索,并商请共同挂牌督办。2020年10月,曹某某等3人被批准逮捕,另2人被取保候审。三是强化纠错纠偏,维护民事审判工作公正和权威。针对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检察建议无故不予采纳的情形,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由上级检察机关接力跟进监督,监督意见最终得到采纳。针对潘某某借贷纠纷案审判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后、再审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从助力提升审判质效的角度,依法进行再行纠偏,最终得到审判机关充分认可。

  2021年4月,包河区法院就以曹某某等5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全部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全部退缴。2021年8月,包河区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另一起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也采纳了监督意见,正在审理中。

  案例五

  淮南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瞿某某、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淮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一家以生产机电、矿山、冶金设备为主的小微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企业负责人耿某经代账会计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先后接受河北省唐山市五家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税款损失32万元,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于当年完成抵扣。后瞿某某(企业法人代表)与其夫耿某二人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前将涉案的税款及滞纳金全部补缴完毕。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公安机关以淮南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瞿某某、耿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该企业经营状态及发展前景良好,在同类型企业中属于纳税大户,解决几十名群众就业问题,且有强烈的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管机制基本条件。后经涉案企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当地检察机关层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二是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因此案发生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阶段,省内也未有先例,当地检察机关主动探索,与工商联、司法行政部门等8家单位会签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意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该涉案企业开展为期3个月的合规考察。三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检察机关组织由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工商联以及第三方组织相关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现场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021年12月,经合规第三方监管组织评估验收、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及其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

  芜湖市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芜湖市某县政府、县民办中学校长戴某某、芜湖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三方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共同兴建中学新校区。2012年5月,该县民政局准予该中学成立登记。同年,戴某某将所有的股份以880万元对价有偿转让给李某某,其中504万元系李某某从中学账户中支出,后又全额补回。2012至2016年期间,该中学大额资金流转较多,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问题。后因案外第三人举报导致案发。2017年3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侦查,后此案因证据不足久侦不结,从而形成“挂案”。因案件久拖不决,李某某名下企业商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李某某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作为中学实际控制人的李某某,虽然在个人财产与学校资金使用上存在混同,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学校、投资人的利益未受到明显减损。后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中学尚欠李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建设、日常开支等款项达8500余万元,个人财产损失较大,也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且该学校的建设,当地县政府并未划拨投资资金,仅有政策奖励和扶持,学校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着罪刑法定,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0年1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挂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2年7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回访时了解到,该民办中学股权结构清晰确定且无债权债务纠纷,在李某某的管理决策下,办学质量逐年提升,2021年、2022年连续两届升学率位居全县初级中学第一。

  案例七

  阜阳市高某等4人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

  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临泉县道路工程,转包给高某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高某因对外举债过多无法偿还,遂伙同律师韩某(另案处理),与债权人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恶意串通,通过伪造书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形式,捏造建设工程公司、高某拖欠赵某甲等人材料款、借款及利息近450万元的事实。2016年至2018年间,赵某甲等人分别起诉高某和建设工程公司,请求偿还款项及利息,均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此后,建设工程公司长期陷于诉讼之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9月,阜阳某县公安机关以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等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内部办案协同。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将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监督线索分别移交民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三起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审判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强化外部衔接配合。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对接,抽调民事检察骨干全程参与了对相关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工作。在审判人员违纪行为查实后,及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将相关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至检察机关办理。三是强化检察一体化办案。组建检察侦查专案组,对一审承办法官臧某某、二审承办法官许某某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立案侦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干警专业性优势,全程参与讯问工作,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取得审判人员关键口供,最终调查核实两审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

  2020年1月,阜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高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等罪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三十六万元不等罚金,并追缴相关赃款、违法所得。2021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一审、二审承办法官臧某某、许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相关涉案民事判决均得到依法纠正。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