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阶段性缓征职工医保费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8月5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由省医保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通过阶段性缓征职工医保费,惠及中小微企业,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根据《方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医保局介绍,缓缴期结束后,原则上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此次充分尊重缓缴对象意愿,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缓缴保费,以及是否提前补缴缓缴的保费。

  省医保局表示,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待遇,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在缓缴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及时报销,确保费用“应报尽报”、待遇“应享尽享”。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据介绍,全省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办法,明确操作流程,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平稳实施、落实到位。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马永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