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系到“猪肉安全” 安徽正在征求意见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就《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得出厂(场)

  意见稿显示,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进行投资建设,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意见稿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

  意见稿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应当在生猪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意见稿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生猪应当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

  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意见稿显示,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线上培训管理,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8月10日截止。市民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李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