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楼上窗户脱落砸伤楼下男子 法院判赔16万多元

  天气炎热,三五好友围坐在户外大排档吃饭喝酒,不曾想祸从天降,楼上窗户意外脱落,好好的饭局吃出了“血光之灾”。近日,淮南市中院对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凤台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0年5月30日晚8时,未成年人小刘(化名)在自家屋内关窗户时,铝合金窗户突然脱落,将正在楼下羊肉馆店门外与他人吃饭聊天的徐某砸伤,随后徐某被送往凤台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住院20天。徐某将小刘及其父母起诉至凤台县法院,要求赔偿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小刘在关窗户时,窗户突然脱落,将徐某砸伤,小刘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小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伤者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3416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向淮南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刘父母作为铝合金窗户的所有人,未对铝合金窗户的安装防护进行检修,导致窗户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徐某进餐的路边并非封闭施工工地,其在路边进餐不为法律所禁止,对被砸伤的损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莹莹 陈雪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范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