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出台细则规范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是民生大事。为了进一步让老年人在小区内就享受配套的养老服务,安徽省住建厅近日出台了《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从细节上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工作。

  《细则》明确,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细则》提出,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监督检查。

  在规划阶段,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应当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

  在建设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对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宜安排在首期进行建设,且不得拆分。

  在验收阶段,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在交付阶段,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李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