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鼓励多样性保护利用历史建筑

  我省制定相关导则并开始征求意见

  前不久,我省发布消息,将对全省城乡历史文化应保尽保。6月1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和特点,鼓励多样性的利用方式。比如,民居类宜延续原有功能和旅游产业等,传统公共建筑类宜作为文化博览、文化消费、旅游设施等。

  现状:我省部分历史建筑急需修缮

  据介绍,我省是历史文化大省,历史建筑数量居全国第四位。由于我省历史建筑木结构特性,现状保存状态一般,部分历史建筑急需修缮。为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积极引导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省住建厅编制了本导则。

  按照导则要求,我省将在遵循不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及历史价值要素原则下,积极推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实现保用结合、以用促保。同时保护利用活动均应在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采用适宜、科学、绿色、低碳的保护利用措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保护:“四原”原则守护历史建筑

  记者在导则中看到,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分为保养维护、修缮保护、历史环境保护。历史建筑价值要素修缮应遵循“四原”原则,即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修缮保护。

  在保养维护中,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现存外观、结构、构件、装饰、材料等。所有权人应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主要措施包括屋面维护、简易修整、疏通水道、环境整洁等经常性的小修保养,维持历史建筑的良好状态。

  在修缮保护中,应保护历史建筑外观风貌,包括保存完整的外观,体现价值的立面、造型、材质、色彩等要素。现状历史建筑已改动、加建的部分,对价值要素的立面有遮挡和损害的,应拆除并恢复原状。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应采取结构加固修缮方式为主,保证结构安全。保护建筑的各类典型构件,包括体现地方特色、时代特征的结构构件和装饰构件。严重破损影响安全或现状缺失的典型构件应按留存样式补配。对价值较高的浮雕、彩绘、残存、构筑物等应采取原状保存的方式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延缓侵蚀速度。应采用传统工艺做法进行保护修缮,当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能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时,可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中予以应用。

  对于已经损毁的但存留有基址或残迹的历史建筑遗存,应优先采用保存现状的遗址保护方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并延续历史建筑所依存的环境,包括山形水势、历史文化、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水系、建筑风貌、古树古井等。新增或改造的景观、设施应与历史环境相协调。

  另外,历史建筑所在地还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可能发生的灾害,提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历史建筑的破坏。比如,汛期来临前,应做好防洪、防涝措施,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遮盖、加固、支顶、围挡、排水、防渗等措施进行处理。木结构历史建筑维修和修缮时,应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应进行虫害防治,对易受潮腐朽或易遭虫蛀的木结构,应采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

  活用:鼓励多样性利用历史建筑

  导则指出,要积极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其文化、社会、经济价值。为满足使用功能的需求,历史建筑可采取适应性改造措施,包括空间改造、环境整治、设施更新、性能提升等工程措施,但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和价值要素。在历史建筑适应性改造时,允许改变建筑用地性质和使用功能,允许采取建筑改建、加建、扩建、新建、增加设施等方法方式,但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外观风貌。消除消防隐患,选择对历史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和特点,明确适应性的利用方向,鼓励多样性的利用方式,探索创造性的功能转化和新旧共生的发展模式。其中,民居类宜延续原有功能和旅游产业等;传统公共建筑类宜作为文化博览、文化消费、旅游设施等;近现代公共建筑类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办公等;工业建筑类宜作为创意研发办公、旅游产业、商业消费等。

  对于单体建筑,影响风貌、遮挡价值要素、破坏构建、结构的违法搭建、扩建等危房及构筑物,应拆除。对于集中成片的历史建筑,除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街区的保护控制要求外,对破损的建筑外貌进行修缮,对外立面装饰、构筑物、管线、设施等不协调外观进行风貌整治。同时完善历史建筑基础设施,室外管线尽量下地,或规整架设,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历史建筑场地条件可配置绿化、小品、铺装、照明等,对户外广告牌的位置、形式、色彩、体量进行控制引导,提升景观环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文/摄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李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