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鞍山一女童水库溺亡 父母要担重责

  马鞍山一女童和小伙伴去村里水库玩耍,结果不慎从堤坝台阶滑入水中,小伙伴营救无果后跑回了家,而女童再次被人发现时已不幸身亡。事后女童家人将多个涉事人员诉至法院讨要说法,5月16日记者从博望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女童及父母具有重大过错,判决属地政府承担10%的责任。

  据悉,此前某日下午,博望区一村民到水库打水,发现一女童漂浮在水面,立即报警救人,最终女童经抢救无效身亡。

  女童的父母听闻女儿溺亡的消息悲痛万分,遂向博望区法院起诉,讨要一个说法。

  经查明,该水库属某村集体所有,在女童溺亡的台阶处没有设立护栏,该台阶一直延伸至水中,行人也可以随意进入台阶。在堤坝台阶处有一块设置警示牌的铁框子,但是警示牌已经不在铁框内。水库入口处分别设置有一块“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落款单位为某村;一块河长公示牌,落款单位为某镇政府。

  博望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某村委会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10%的责任;一同游玩的小伙伴小旭作为未成年人,在案发时已经做出了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的施救行为,且小旭及其父母自愿补偿女童父母一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女童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且女童近12周岁,已经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其本身及父母对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博望区法院最终判决某镇、某村委会赔偿梅梅父母八万九千余元,小旭及其父母自愿补偿女童父母一万元。

  宣判后,镇政府、村委会、女童父母不服,均提起上诉,近日马鞍山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