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一女子患精神疾病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一女子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刷卡支付了32万余元的购房款,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原因是她患有精神疾病。

  据了解,自2020年2月开始,当事人张某某(化名)经常胡言乱语,总是疑心有人要害她,丈夫郭某某(化名)遂陪同她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经鉴定,张某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021年3月,张某某避开丈夫,与淮南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刷卡支付了32万余元的购房款,而她买房的目的也是为了“躲避追杀”。丈夫郭某某认为,张某某在患病期间,没有经过其同意私自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依法应当撤销。

  淮南某公司辩称,张某某在购房时冷静细致,没有任何异常的表现,表明购房时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均与本次购房行为相匹配相适应,为有效合同。

  今年7月,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张某某自2020年开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用药治疗,期间自行停药导致病情加重。张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特别关注其所购房屋的邻居是什么人,并由置业顾问当场电话确认上下楼买方情况,这与她存在的可疑被害妄想的心理活动相印证,说明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的疾病症状表现主要为内在的心理活动,并非表现出反常激烈的言行,且购房过程中置业顾问与张某某接触交流的时间有限,未能觉察也属正常。张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为配偶郭某某,郭某某在张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及后续支付房款的过程中均未参与,也未进行追认,因此签订该购房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