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中撕打 知情不报 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

  男子张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水中发生厮打,随后张某某爬上岸,却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民警寻找时他也没有明确告知对方落水的位置。近日,该男子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在蚌埠中院获刑。

  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3月8日21时许,张某某与李某在蚌埠市禹会区一饭店内吃饭并饮酒,期间二人协商工资待遇未果。当日23时许,李某骑电瓶车带张某某来到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李某的家中。次日凌晨,二人因工资待遇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并一起离开李某家,在行至李某家北侧约70米处一水塘边时,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并落入水塘,二人在水中相互厮打,而后张某某将李某推倒在水塘里并离开现场,穿过村庄到现场东侧约800米处的科创产业园找保安人员求助。

  凌晨3时53分,保安报警。凌晨4时许,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只告诉民警有人落入水中,未如实告知是李某落水的事实,也未清楚地告知出事水塘的位置。

  张某某带着民警在周边搜寻一个多小时,未能找到李某。6时许,民警将张某某送回家中。事后张某某将其与李某的微信、通话记录删除。2019年3月19日,李某被发现死亡在该水塘中。

  法院认为,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张某某主观上是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向保安和民警谎称其从外地刚回来,与被害人是网友,隐瞒了李某落水的事实以及案发现场的方位,致被害人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救助,造成李某溺水死亡。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据此,蚌埠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