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未在指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个人将面临最高200元处罚

  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为了推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消减,《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应当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成果的巩固和保障,是实现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组织职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的五项具体规定以及垃圾分类处理应当遵守的四项具体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了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建立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条例》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了如下规定:一是由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就近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三是农村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四是在农村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通过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设立“生态美超市”以垃圾兑物等形式,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层层压实,步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记者 史睿雯 汪乔)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