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54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引导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识时,应当包含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标识。(记者 史睿雯 汪乔)

  来源: 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王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