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击非法捕捞,人工增殖放流 合铁法院普法宣传进行时

  6月5日上午,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打击非法捕捞,增殖放流,让八百里巢湖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为主题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以实际行动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活动。

 巡回审判法庭 巡回审判法庭

  当日9时许,合肥市肥西县刘河社区普法教室内,一起当地居民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三十余名村民参与旁听。

  据悉,2020年1月至5月,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家住巢湖岸边的被告人左某伦、俞某勤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水域,采用快艇拖拽虾耙非法捕捞,或提前在湖面下暗设虾笼并用GPS对虾笼定位,数天后再根据定位信息将虾笼收回的方式非法捕捞,共计捕捞白米虾8000多斤,实际到手的非法获利即有1.4万余元。肥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左某伦、俞某勤抓获,扣押了二人捕捞水产品使用的GPS定位仪、虾网等工具。

  开庭审理时,左某伦、俞某勤对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还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伦、俞某勤在巢湖水域全面禁捕后,仍然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左某伦和俞某勤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巢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综合左某伦和俞某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左某伦、俞某勤有期徒刑6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GPS定位仪、虾笼予以没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14295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审判间隙,合肥运输法院法官助理向在坐的人民群众代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0条,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捕鱼区、禁鱼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自2021年的1月1日0时起,整个巢湖流域都是禁止捕捞的,暂定期限为十年。面对群众们对于为何要禁止在巢湖流域捕捞的疑问,她表示,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整个巢湖的生态环境持续下滑,有些鱼类的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巢湖生态受到破坏,蓝藻肆虐,臭气熏天。因此,进行巢湖治理迫在眉睫,以此来达到恢复生态,休养生息的效果,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本次巡回审判,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也拉近了法律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作为第一起因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的案件,该案件的辩论与审判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庭审后,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在黄簏镇张疃村附近的巢湖岸边,共同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纵目湖天远,烟霞一望收”,当天共计有50000余尾鲢鳙鱼苗放流巢湖,成为巢湖鱼类家族的“新成员”,为净水质灭蓝藻、改善巢湖水域生态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人工增殖放流 人工增殖放流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杨艺在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本次的巡回审判和增殖放流活动,让群众了解到现在的环境资源审判还具有修复环境的特殊功能,在警示当地群众避免非法捕捞的同时,也能够提高他们保护巢湖的生态意识。

  绿色生态,司法护航。据记者了解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自2020年9月1日集中管辖合肥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组建了专业的审判团队,科学调配审判力量,优化专业化审判方式,加大集中管辖案件的精品审判、特色审判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审判任务,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已探索出一条合肥生态绿色一体化司法保护的实践路径。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