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月1日起,合肥市2020年度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开始申请啦!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31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4月1日—4月30日,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合肥市2020年度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据了解,本次奖补对象为合肥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

  其中,申请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其中: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24日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计算);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其中: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24日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计算)。但是,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此外,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用户如果租赁双方有夫妻、抚养、扶养关系或个人出租给企业使用的住房,不得申领奖补资金。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若未纳入市租赁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不予奖补。

  据了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