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肥东判决一离婚案:全职太太获赔5万元经济帮助费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能“多劳多得”获补偿?前段时间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全职太太干家务的价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判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此事引起广泛关注。肥东法院最近也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例,一女子离婚时获赔经济帮助费5万元。

  肥东一全职太太要求20万经济帮助费用

  1987年,魏先生与谭女士举行婚礼,2007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

  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6月起分居生活。2020年3月,魏先生起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1年1月,魏先生再次诉至该院要求离婚。

  这一次,谭女士同意离婚,但是这些年谭女士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她要求将双方在肥东县店埠镇某房屋进行平均分割,要求丈夫另外给予其20万元经济帮助费。

  法院认为,双方于1987年举行婚礼后生育一子一女,并在举行婚礼后20年补领了结婚登记足见双方有感情基础。但近些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相互猜疑、相互指责,使本有的夫妻感情消耗殆尽。自2013年6月起,魏先生即以工作需要为由与谭女士分居生活,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魏先生没有与谭女士继续生活的意愿。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没有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魏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谭女士辩称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有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且从双方陈述可知上述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魏先生母亲名下,该处房产权属不明且有争议,谭女士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婚后谭女士一直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魏先生从事建筑工作,有较为稳定和丰厚的收入;离婚后谭女士没有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根据《民法典》“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谭女士要求魏先生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谭女士的生活困难程度、魏先生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酌定魏先生给付谭女士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万元。

  据此,肥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魏先生给付谭女士一次性经济帮助费5万元。

  《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据了解, 现代家庭中,女性承担的家庭事务可能相对更多一些。针对部分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离婚救济途径,《民法典》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是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分担能力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其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因夫妻一方主观上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

  (责任编辑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