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地笼江边非法捕捞 一男子被判拘役一个月

  1952年出生的黄某是无为市姚沟镇的农民,他不识字,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去年夏天正值汛期,他携带工具在姚沟镇新政行政村小河自然村无为大堤外侧水域里捕捞鱼虾。因长江水位上涨,该处外护圩被江水淹没,与长江汊江连通,属于长江汊江水域。万里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态宝库,根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顶层设计”,长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黄某实施捕捞的水域正是禁捕区域。

  黄某携带的捕捞工具是11条地笼。所谓地笼,是一种用塑料纤维编制的长条型网袋,两端相互交叉有很多入口,内部分为若干档,构造比较复杂,鱼虾钻进去就很难游出来。地笼底部用石头灌到网袋中,再用手工编织上去,以便沉入水底,请“鱼”入瓮。由于地笼的网眼过小,小鱼小虾也不放过,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被列为禁用渔具。

  黄某第一天晚上去下地笼的时候,没有被发现。第二天中午,他从家里又带了两条地笼来到上述水域,就在他起地笼的时候,被姚沟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为市警方在黄某被查当天对其实行了监视居住。

  近日,无为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法庭上,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客观上未捕获到鱼,系犯罪未遂;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黄某已满69岁,不适宜羁押。请求法庭对黄某判处缓刑。

  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辩护人认为黄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行为犯,只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达到情节严重,一经实施,就构成既遂。

  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时认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