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伤人,“小饭桌”要承担责任吗?

  问:我儿子今年6岁,刚上小学。因我工作较忙,将孩子托管在学校附近的托管中心“小饭桌”。中午由“小饭桌”工作人员接送,并负责午饭。上周,我儿子在“小饭桌”与同学发生纠纷将同学打伤,“小饭桌”的工作人员全程目睹却没有阻止。我是否能要求“小饭桌”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你将孩子托管给“小饭桌”,在托管时间内,“小饭桌”对孩子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在孩子与同学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制止。“小饭桌”未及时制止,没有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护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张园 律师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程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