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制定时炸弹!放在滁州一小区门口!结果……

  因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他便处心积虑谋划,自制定时装置爆炸物报复,危害公共安全。2月3日,记者获悉,滁州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爆炸罪案件,被告人许某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没收犯罪工具。

  今年37岁的许某和妻子小芳(化名)结婚多年。2020年4月,因怀疑妻子与男子吴某(化名)之间存有不正当关系,许某对此怀恨在心,欲寻求机会报复吴某。

  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和效果,许某决定利用自制爆炸物实施报复。许某通过自己从事摩托车修理,精通电路,在超市购买烟花爆竹等,在网上购买钢珠、拆取摩托车上电导线等方式获取工具材料研制爆炸物,并在老家后山进行爆炸实验。

  引爆成功后,许某又开始多方打听、跟踪踩点、详细确认吴某住处位置,同年某日4时许,许某携带两枚爆炸物翻墙进入吴某居住小区,由于没有单元楼门禁卡无法进入吴某所住的单元,许某便将两枚爆炸物放置到该单元两个入户门上,并将爆炸时间设置为当日吴某外出上班时间——5时,安装完毕后许某离开现场。当日4时30分许,该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许某放置的两枚爆炸物后报警,两枚爆炸物未在许某设定的时间爆炸,公安机关到场将两枚爆炸物转移并销毁。

  经依法鉴定,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的黑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黑火药成分,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的透明液体状物质中检出汽油成分;疑似爆炸装置中竹筒内黑色颗粒状物质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单质硫成分,疑似礼花弹圆柱纸筒内物质检出钾离子、高氯酸根离子和铝、镁颗粒、单质硫成分。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将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并设置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生活琐事繁杂,婚姻中不免伴有猜忌和矛盾,出现心结与问题时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勿一时“怒发冲冠”、极端行事,自酿苦果,悔恨终生。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