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官宣:暖气不热 减收费用!

  从《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全市已有199个住宅小区约12万户居民和403家工商业用户实行集中供热

  此次通过制定《条例》对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运行维护等进行全面规范,为供热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提出,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同时,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

  二、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应与老旧小区改造对接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根据《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

  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

  此外,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

  三、室温达不到标准或将减收相应费用

  《条例》指出,供热企业一般应当自每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热;每年6月5日至当年9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居民冬季采暖、夏季供冷的室内温度。

  用户自测室温达不到标准怎么办?根据《条例》,用户可以向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因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减收相应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或者室内供热设施老化、损坏等,导致室内供热、供冷温度达不到标准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