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一只市价4.8万元的小狗坠落无盖窨井后身亡

  一居民路边遛狗时,小狗不慎坠落窨井,虽然得到了消防部门的紧急救援,但小狗最终伤重身亡。小狗主人发现,小狗之所以坠落是因为窨井没有盖井盖,为此,他将长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1月5日,记者获悉,长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斗牛犬坠井身亡 主人起诉市政部门

  吴先生(化名)诉称,2020年6月3日20时,其在长丰县一汽修厂门口遛狗,当时狗身上有牵引绳。听到汽修厂内有狗叫,其饲养的狗从手中挣脱,往汽修厂方向跑,掉入路旁一侧人行道外窨井。事发后,吴先生拨打119救援电话,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狗救出,但是小狗已经死亡。

  吴先生称,当时窨井没有盖窨井盖,后来,他就未盖窨井盖和小狗赔偿问题,去找长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反映,就狗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据此,吴先生将长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起诉至长丰县法院,他认为,因被告未尽市政管理维护义务,致其财产损失,而其坠落窨井的狗品种为英国斗牛犬,出生日期是2018年7月,有纯种犬双血统证书,该犬市价48000元。

  另外,吴先生认为,其饲养该犬近两年的时间,每个月花费费用约600元,23个月共计花费13800元,有通过网购和为狗购买鸡脯肉、洗澡花费的相关凭证。

  据此,吴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斗牛犬的死亡赔偿金48000元以及饲养费13800元。

  市政:放任小狗活动 责任在狗主人

  长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辩称,案涉窨井不属于市政井,其并非案涉井的产权单位和维护单位。另外,退一步说,即使其对案涉井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犬只办理了比较完备的证书,应当知晓相关规定,即宠物饲养人应当在遛狗过程中对宠物狗束链。吴先生所称的犬只死亡时该狗并不在束缚下,也就是说吴先生放任犬只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而案发现场是公共道路附近的灌丛,因此,吴先生对犬只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上,被告认为,吴先生主张的犬只饲养费用、疫苗费用、洗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吴先生所养的犬只是宠物犬,其在饲养过程中是该犬只的受益者,在饲养犬只中的必要支出不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说法

  市政担责3成 赔偿1.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从南京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一只同年7月出生的纯种犬双血统英国斗牛犬,该宠物犬有中国纯种犬双血统管理中心颁发的新生幼犬登记证明、纯种犬双血统证书,价格4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因其所有的宠物犬掉入窨井中死亡而遭受损失,应获得赔偿。原告在遛犬过程中虽有牵引绳牵引,但因疏忽大意导致该宠物犬挣脱牵引绳的束缚掉入窨井中死亡,原告存在重大过错。

  案涉窨井案发时未盖井盖,被告辩称案涉窨井不属于其管理,也不知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法院考虑到被告有能力和条件确定案涉窨井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因此要求被告在庭审后15日内举证证明案涉窨井的产权管护单位。而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举证证明案涉窨井的产权管护单位,致使无法确认案涉窨井的产权单位。

  法院根据被告的单位性质与职责范围,参照《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认定,被告是负责案涉窨井的管理维护单位,被告疏于管理和日常维护,未能及时发现案涉窨井未加盖而导致宠物犬掉入该窨井中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8000元。

  据此,长丰县法院作出判决,长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赔偿吴先生损失14400元。

  (责任编辑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