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出台条例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合肥闭幕。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

  《条例》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规定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条例》规定,辅警应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条例》规定,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辅警工伤期间费用可由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条例》规定,辅警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可以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工死亡,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建立对辅警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辅警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阻碍辅警履职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辅警履职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汪乔)

  (责任编辑 刘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