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过户房产被查封 案外人异议获支持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不受侵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衡量?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孙某(女)与余某(男)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余某名下)。因余某婚内出轨,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所有,但始终未办理房屋过户。2020年,王某以余某2018年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余某与王某达成协议:余某自愿偿还借款本息48万元。到期后,余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孙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查封其离婚分得的房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仅凭物权登记来认定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首先,孙某与余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孙某是涉案房产的约定所有权人。其次,据双方当庭陈述,是因为余某的拖延导致房屋未能办理过户,孙某对此没有过错。最后,在离婚协议达成时孙某对案涉房屋就享有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请求权直接指向房屋本身。而王某借款给余某时,余某与孙某已经离婚一年多,王某享有的债权在后,且针对的是余某全部合法财产。相较而言,孙某的权利更需要法律优先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