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判刑!男子“乔装打扮”只为盗窃14条香烟

  12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一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作案工具摩托车等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1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头戴黄色头盔(冬盔),身穿藏青色雨衣,驾驶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摩托车从岳西县来到太湖县境内,在太湖县小池镇、开发区、晋熙镇的7家商店,以购买商品为由,趁店主不备,先后盗取14条香烟。2020年9月7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14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360元。

  同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太湖县公安局刘畈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14条香烟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流窜作案,均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香烟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通讯员 吴卫兵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