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年1月1日起,合肥市电动车未登记上路行驶将被处罚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24日,合肥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2020年11月22日,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170.48万辆,其中市区95.88万辆,四县一市74.6万辆,从2021年1月1日起,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将被依法处罚。

  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在此时间段内实行“免收费”政策,即不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通行标志费用,2021年1月1日后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将继续实行收费政策。集中登记上牌以后,对符合“旧国标”、“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仍可以继续上牌,但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警方提醒,根据外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的经验,越是到后期,越是会出现“井喷式”登记上牌现象,出现严重的人员聚集,,请广大市民务必抓紧时间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建议选择关注“合肥交警”微信“网上服务”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此外,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适用“禁摩”规定。

  未挂牌如何处罚?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2、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3、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记者 张毅璞)

  (责任编辑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