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院门诊部主任受贿99万获刑四年六个月

  中安在线淮南讯近日,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刘某在促成医院合作后私下拿回扣,从专家劳务费中抽取“感谢费”,被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违法所得996377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负责筹建康复二科的时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刘某在蚌埠市开会时认识了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蚌医二附院)杨某,并与杨某商议以蚌医二附院专家帮扶形式与寿县县医院共建康复二科,利润由寿县县医院和蚌医专家各分成50%。同时,被告人刘某和杨某二人私下约定,杨某从蚌医专家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中拿出40%作为感谢费付给刘某。此后,刘某向时任县医院院长汇报了蚌医二附院有意与县医院共建康复二科。县医院研究后决定同意与蚌医二附院合作,并决定由刘某负责康复二科管理与运营。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经被告人刘某核算、报批和申请拨款后,寿县县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利润分成款(即专家劳务费)分13笔共计1999675.4元汇入杨某诊所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杨某按照刘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以汇款、转账和存现等方式给予刘某感谢费996377元。被告人刘某将此款项收下后用于个人支出。

  同时查明:2020年5月19日,刘某被寿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走并接受调查。其逐步交代了收受杨某996377元感谢费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寿县县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和康复二科负责人期间,利用筹建和管理康复二科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9963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严翠 记者赵中坤)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