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养老金”怎么用?省住建厅请你提意见

  9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如果有建议或意见,可在10月29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并注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订立法建议”字样;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2281496250@qq.com)。

  房屋养老金需每年公示一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被称为“房屋养老金”。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意见稿,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5%-8%的比例交存。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八类危及安全情形可直接申请使用

  根据意见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其中包括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禁止乱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意见稿,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资金均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如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