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被诉 安徽类似案例发生多起 

  自6月1日实施《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来,合肥已累计申领犬牌近三万枚。目前,合肥公安机关已开始清查犬只是否有证,若发现未领证犬只将给予犬主人相应处罚。记者了解到,在市民不断办理犬证文明养犬的同时,流浪犬的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市民表示,流浪狗和流浪猫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但因为有人经常进行投喂,导致流浪猫、狗等聚集。对此,专家结合我省发生的案例提醒市民,投喂一事有风险。

  近段时间,遵义一老人被流浪狗撞倒摔伤,起诉流浪狗投喂者获赔4万的事引起了众多市民广泛关注。9月15日,记者梳理发现,在我省也发生过多起流浪狗投喂者被起诉索赔的案件。投喂流浪狗的好心人并不是狗的主人,而是出于好心投喂,为何会被判赔偿呢?今后再遇到流浪狗是不是就不能投喂了呢?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了解读和提醒。

  [案例一]

  流浪狗伤人 投喂者赔偿医疗费

  黄先生(30多岁)家住芜湖市鸠江区,其诉称,他于2018年9月11日晚在芜湖某酒店附近边散步边等人(朋友在酒店内),当走到一走廊上时,突然被一条小狗咬到了他的左小腿,当时他见没有明显的伤痕,也就没有追究此事。可当晚回家后,用酒精在被咬处消毒时,才发现被咬处有破皮。次日上午,他去酒店找负责人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遭到酒店负责人拒绝,酒店声称小狗是流浪狗,出于善意才给它点食物,并不是酒店养的,所以不担责。因此,黄先生将该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注射狂犬疫苗医药费和误工费共900余元。该酒店辩称,流浪狗非酒店饲养,是一只流浪狗,酒店不应该赔偿损失。

  芜湖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至本案发生之时约有一个月的时间,流浪的黑色小泰迪一直在酒店附近活动,酒店的走廊上固定地摆放食物喂养该流浪狗。2018年9月11日晚,黄先生是在酒店走廊被该流浪狗所咬。酒店管理者对酒店的环境负有管理义务,酒店投喂或允许他人在酒店投喂该流浪狗,即应担负起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免伤害他人。现酒店疏于管理,致黄先生被咬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芜湖某酒店赔偿黄先生医药费433元。

  [案例二]

  过路时被伤 女子状告投喂人

  2018年1月2日晚,滁州市民郭女士路过小区院内带有瓦工字样工棚门口时,被一条黄黑色狗咬伤右腿。次日上午,郭女士到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郭女士发现,这只狗平时是由陶先生投喂,因此,她将陶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00余元。陶先生辩称,郭女士虽然说被狗咬伤,但是过了一周左右才要求他赔偿,另外,咬人的狗原来是外地一建筑公司的一个门卫养的,门卫走了之后,这个狗就成流浪狗了,在工地附近流浪,他出于好心投喂流浪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滁州琅琊区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举证能够证明陶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喂养该狗,狗舍也搭在陶先生住处门口。该狗将郭女士咬伤,陶先生作为该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对陶先生辩称的其并非该狗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陶先生赔偿郭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1107元。

  ■说法 长期投喂若增加了他人风险 需担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聂广福称,发生在遵义的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我国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饲养人、管理人与大家通常所称的动物主人不是同等概念:肇事方即使不是动物的物主,只要与动物之间形成饲养关系、或是存在管理关系,就无法免除动物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

  遵义发生的这起案件,也是因被告长期投喂流浪犬,被法院认定是事实上的豢养,由于对食源产生依赖,流浪犬经常在附近活动以致伤人。“不当方式的投喂是一种先行行为,对所在社区形成潜在风险。当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法律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符合法理的。”

  聂广福称,投喂流浪犬猫是一种善举,一般的偶尔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大家在乐善好施的同时,要注意到,任何私人活动都不应影响所在社区的安宁,不应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如果在人多的地方长期固定投喂,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他建议爱犬猫的人士,投喂流浪犬猫,须注意避开居民的活动区域,最好请相关部门来收容处理,同时,主人遗弃宠物狗,宠物狗在生活中咬伤他人,狗的主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