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违法,“计分”罚款!安徽9月1日起施行

  环境违法,罚款不再“一刀切”或者是“随口说”,而是对照表格,就违法时间、次数,以及影响大小来打分,计算出最终罚款金额。8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印发,并于9月1日开始施行。据介绍,这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我省自2019年7月开始制定《基准规定》工作,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其中还针对我省淮河水污染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设置了特色的专用裁量表。

  这13类分别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罗宏介绍,该《基准规定》基本覆盖本省的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基准规定》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照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做适当调整。”罗宏介绍,设区市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

  《基准规定》也对从重、从轻的裁量情形进行了规定,威胁证人、举报人,或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等情形,都将从重处罚。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