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了!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规模不少于50套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8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合肥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房产局会同市建设局、市自规局联合出台《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通知》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同时,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制定了改建流程,落实了相关安全保障和配套政策。(记者 徐慧媛)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