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需经专业检测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7月28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首次出租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通知》明确,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在改建过程中,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通知》还特别提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檀美玲)

  (责任编辑:李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