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减刑材料弄虚作假 安徽一国企原副经理被撤销减刑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安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因减刑材料弄虚作假 安徽一国企原副经理撤销减刑

  罪犯张某某,男,1954年10月出生,原系安徽省某国企副经理、党委委员(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4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合肥中院在审理(2019)皖01刑更3244号刑事案件中,发现该院已生效的(2014)合刑执字第09532号刑事裁定、(2017)皖01刑更970号刑事裁定均有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拥有多处房产,其亲属提供的用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对剩余财产刑无履行能力的证明内容不实。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并提供虚假证明逃避履行责任,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院对其予以减刑不当。同时,针对张某某亲属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合肥中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工作漏洞;强化工作责任,对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追究责任。

  案例二、因涉黑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罪犯邹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8月26日裁定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合肥中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罚金15000元也已缴纳,但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主犯;参与和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滋事、当街鸣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指使和参与绑架他人等严重犯罪。另查明:该犯多次犯罪且系累犯,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该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采用其他手段,聚敛财物、获取经济利益,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高消费,狱内月均消费660元,账户余额27531元。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狱内消费及账户余额高等因素,认为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邹某某不予减刑。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三、因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罪犯高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原系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罪犯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714000元,情节严重。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但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贩卖毒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组织卖淫及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多次给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假释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高某某不予假释。不予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记者 陈成)

  (责任编辑:李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