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宿州一警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获刑7年

  6月1日上午,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宿州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原主任科员冯涛犯徇私枉法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冯涛有期徒刑七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首起涉“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涛于2001年5月任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局芦岭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2002年芦岭分局更名为芦岭派出所,2002年至2006年4月继续主持芦岭派出所工作。被告人冯涛主持芦岭派出所工作期间,在办理史大卡(已判刑)等人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时徇私情、私利,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涛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冯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责任编辑:李兴晴)